williamhill体育小汪(化名)是一家花店的法式花艺师,因为出售的花束精致美观,故当地很多人愿意向其购买花束。
2017年12月,小蕾(化名)因为朋友生日,故给小汪打电话预订鲜花花束,双方约定价格为300元。次日,小汪按约将花束交给了小蕾,小蕾因为喜欢故在朋友圈上传了花束的照片。小汪看到后便立即联系小蕾,要求其删除该花束照片,两人对此事进行了沟通协商后,小蕾同意将花束照片删除,并在微信交流时向小汪道歉。
小汪称,其在花束交易过程中,已明确要求小蕾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花束照片,若传播需经小汪授权或者注明花束由小汪设计,现小蕾擅自将图片发布在朋友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故小汪选择起诉,要求小蕾在朋友圈中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鲜花设计的合理使用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。
那么,小汪设计的花束是否具有著作权呢?小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汪的著作权呢?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,符合该条件的作品具有著作权。
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、是其能否被视为作品的关键条件,独创性包含“独立完成”和“创作性”两个方面的内容。小汪为此提供了法式花艺师证、杂志采访页、网络报道截图、微博截图等,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小汪为专业的花艺师,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,其设计的花艺作品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而设计,在色彩、搭配、植物线条等方面均体现了其独创特点。因此,小汪为小蕾设计的花束具备独创性,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,具有实用性,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小蕾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朋友圈,而朋友圈人数较少,传播范围有限,尚未达到使小汪的作品可以为公众所访问的程度,不属于《著作权法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(信息网络传播权,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,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,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),并且小蕾主观上没有恶意,是出于对花束的喜爱的一种分享行为,其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,客观上也未给小汪造成不良影响。因此,小蕾的行为尚未侵犯小汪的著作权,小汪无权要求小蕾承担公开道歉、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。